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yè),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加強對省級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調劑價格的管控與指導,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和《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管理方式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對省級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調劑指導價格予以公布。
一、省級耕地占補平衡統(tǒng)籌指導價格:一般耕地11萬元/畝、水田16萬元/畝。
二、省級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調劑指導價格:一般耕地13.8萬元/畝、水田18.8萬元/畝,以8等別為基礎,在此基礎上,每提高一個等別增加1.1萬元,每降低一個等別減少1.1萬元。
各市要在考慮耕地保護補償、補充耕地成本、糧食產能、地類、后期管護等因素的基礎上,制定本市耕地開墾費標準和市級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調劑指導價格。
本文件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2年6月24日